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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谢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谢克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6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吴强,行长。被告谢克亮,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谢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