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学慧与路运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慧,路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慧,无职业。被执行人路运成,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东××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沈河执字第3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路运成与申请执行人王学慧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通天街8号4-1-4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路运成与申请执行人王学慧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通天街8号4-1-4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虹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