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蔚蔚与李伟、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第1004号原告李蔚蔚,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伟,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罗燕,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系被告李伟之妻)原告李蔚蔚与被告李伟、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梦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李伟、罗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61000元购买两被告的凯美瑞小车(该车系两被告夫妻共有,登记在被告罗燕名下,当时签订协议时由被告李伟签字),在协议中被告明确注明该车没有抵押,有违章被告会自己处理好,会及时过户,可当原告付清购车款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过户,但由于该车已抵押在银行,有三条违章被告没有去处理,两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返还购车款,无奈现原告只得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1000元,保险费1515元,合计625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5年6月23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61000元购买两被告的凯美瑞小车(该车系两被告夫妻共有,登记在被告罗燕名下,当时签订协议时由被告李伟签字),在协议中被告明确注明该车没有抵押,有违章被告会自己处理好,会及时过户,可当原告付清购车款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过户,但由于该车已抵押在银行,有三条违章被告没有去处理,两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返还购车款,无奈现原告只得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1、原告提供机动车转让协议书一份,收据存根一份,证明该车辆转让协议成立,我方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2、宁都县交警大队违章信息查询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该车辆在转让前还有三条违章记录,被告没有去清除,证明该车辆从法律上还是被告所有,并且被告拿该车去进行抵押了,导致无法过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生与被告彭红英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伟、罗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明生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梦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