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相革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相革,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乡东塔哈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相革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谭相革给付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80704.00元,合计700704.00元;案件受理费5219.50元,共计70592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谭相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