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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春学与王德刚历嘉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学,王德刚,历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学,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执行人王德刚,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历嘉伟,男,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案由:买卖合同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