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6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广南、文土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南,文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广南,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文土金,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文土金所有的粤Y×××××号牌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文炎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屈定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函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