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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林维明盗窃罪2016刑初83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8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维明,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6]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维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同年9月1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公诉机关于同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维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林维明推门进入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庄二路55号402房,盗走被害人梅某的组装台式电脑1台、富士相机1部(因电脑和相机的资料不全,不予鉴定)以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林维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维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维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维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维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维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穗黄公(司)呈(DNA)字[2016]13号《DNA比中情况意见书》、穗萝公(司)鉴(DNA)字[2016]63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2010)番法刑初字第120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林维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维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维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林维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2.被告人林维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林维明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维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维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梅建华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靳 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斯斯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