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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学堂、杨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堂,杨奇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17号申请人王学堂,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担保人王泉,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杨奇志,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人王学堂为与被申请人杨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奇志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228号附5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2013103651号)、即墨市鹤山路228号附6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2013103643号),担保人王泉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文化路882号、884号、886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奇志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228号附5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2013103651号)、即墨市鹤山路228号附6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2013103643号)二、查封担保人王泉所有的位于即墨市文化路882号、884号、886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21413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