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240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被执行人李鹭霞,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鹭霞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鹭霞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