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5执恢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地址:张家川县人民东路4号。负责人:毛某某,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贵明,男,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女,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民督字第08号支付令,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恢复执行后,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张法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耀代理审判员 李涵琼代理审判员 李幕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志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