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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元、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元,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阜宁县海陵油脂有限公司,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学元。被执行人: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宁县海陵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元、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阜宁县海陵油脂有限公司、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学元、阜宁县大地仓储有限公司、阜宁县海陵油脂有限公司、阜宁县聚鑫轧花油脂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周益纯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