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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祝荣与被告李万明、陈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荣,李万明,陈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866号原告:张祝荣,男,生于1972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李万明,男,生于1988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洪,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容,女,生于1988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敏,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祝荣与被告李万明、陈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祝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祝荣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