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6)辽0113民初3991号当事人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儒委托代理人:韩绍武被告金健第三人无诉辩主张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244元及滞纳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无√查明事实房屋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阳光新城小区11#351房屋面积103.84平方米收费标准0.6元/月/平欠费时间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提供物业服务其他无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金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服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经查原告物业公司尚存在服务不足之处,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裁判主文一、被告金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24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健负担。告知内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君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