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登洋、李发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洋,李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洋,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发元,男,199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201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元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 胜审判员 罗 远 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