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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树田与宋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田,宋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143号原告:李树田,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宋拥平,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田与被告宋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树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树田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