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树田与宋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田,宋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143号原告:李树田,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宋拥平,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田与被告宋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树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树田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