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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青岗与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岗,夏公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344号原告:杨青岗,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岗诉被告夏公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杨青岗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代理审判员  郑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