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杨军,行长。被执行人: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济中农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借款4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400元、执行费4640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