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与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邓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791号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麻窝村二组89号。经营者:曹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邓荣,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诉被告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于2016年9月22日以邓荣下落不明,无法取得其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米易县曹师汽车轮胎修补店承担。审判员 谢 云 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埂衣呷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