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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047号原告:王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贾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原告王XX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凌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