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星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星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701号原告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塘头大道196号B座13楼1320-132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李记稳。被告深圳市晶星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富桥第二工业区北A1幢第二层201。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