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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鲜尧与被执行人鲜波、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尧,鲜波,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鲜尧,男,生于1986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鲜波,男,生于1977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艳,女,生于1983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鲜尧与鲜波、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鲜尧与被执行人鲜波、王艳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鲜尧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20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  明  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