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正一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3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一,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威,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5号。主要负责人: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明,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管理部法务,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94号C栋1单元4楼2号。上诉人王正一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正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威,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正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王正一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根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正一对投保人的财产有继承权,应当获得保险受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正一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正一向一审���院起诉请求:判令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王正一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被保险人王绍君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主安主卡II(黑龙江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单号为×××,被保险人王绍君,保险费为12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4年6月25日0时起至2015年6月24日24时止,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最高理赔限额为200,000元。2015年3月24日10时30分许,被保险人王绍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正一请求平安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双方形成诉讼。另查明,被保险人系王正一伯父,王正一系被保险人的侄子,被保险人父亲于2009年死亡,母亲于1996年死亡,弟弟于2002年死亡。被保险人无配偶,子女。被保险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对受益人予以理赔。但由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故该保险受益人应根据《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已经全部先于其死亡。被保险人无法定继承人。王正一系被保险人侄子,无继承权,不能获得保险收益。判决:驳回王正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正一负担。,口一份养老金均由王正一领取。养关系,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定,故对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正一举示证据一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因该��据不能证实王正一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王正一举示证据二户口,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王正一举示证据三证人陈某某证言,因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王正一陈述的证人不出庭的理由不属于法定事由,且双方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王绍君去世后,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抚恤金6000元,丧葬费4000元,基本养老金均由王正一领取。2015年4月12日,王正一在双城市殡仪馆缴纳了王绍君殡葬费用。2016年1月29日,王正一领取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的王绍君意外伤害保险金35,000元。本院认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案中,由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故投保人身故后该笔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按照《继承法》继承。保险合同中虽将受益人填写了法定,但不能因此就将法定受益人理解为法定继承人,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是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不属于同一概念,“法定受益人”应理解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受益人”。经审查,未发现被保险人留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对王绍君的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均去世,王正一系王绍君唯一亲属的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和公证机关予以证实和公证。作为被保险人的唯一亲属,王正一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也是其遗产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保险人的理赔保险金。原审认定王正一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不是法��受益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王正一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王正一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600元,由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笑宇代理审判员 于 敏代理审判员 丁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