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文会与周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会,周国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2459号原告李文会,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周国新,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李文会诉被告周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白沟理想城粉刷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3年原告又承揽被告高碑店市海洋花园D区粉刷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共计5000元。经核算,被告还欠原告11711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粉刷工程款117118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条事实存在,部分事实不符,自打欠条后被告并没有向我追要过,也未给付过原告5000元。该欠条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原告承包被告白沟理想城粉刷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粉刷工程款59318元,2012年5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高碑店市海洋花园D区粉刷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粉刷工程款62800元,2013年11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以上款项合计122118元。原告于庭审中称被告2016年8月6日前分多次给付粉刷工程款共计5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从事粉刷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价款。被告于庭审中称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原告称2016年8月6日被告曾给付原告部分粉刷工程款,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称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国家银行贷款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国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粉刷工程款117118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