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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文某某、文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人代表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某某,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文某某、文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非诉审字第005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佑成审判员  廖洞波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胜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