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6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6373昆山市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37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599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113178-5。法定代表人高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福利路288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2870180-3。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410664.29美元,由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8214元,减半收取14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107元,由被告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以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院决定合并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共扣划科楠电子(昆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4176.10元,因除去支付工人工资外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针对该部分钱款,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分配,债权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债权人会议笔录、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