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执民字第1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刘芝、李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刘芝,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1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588-5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0123。法定代表人赵福祥。被执行人刘芝,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李博,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芝、李博所有的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5幢1单元1702室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王舒婕(身份证号码:)以3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5幢1单元1702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舒婕所有,被执行人刘芝、李博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5幢1单元1702室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舒婕(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舒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5幢1单元1702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