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林,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吴凯烽,赖德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3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125158163301T。法定代表人郑谦兴,总经理。原审被告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乡政府宿舍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80927007160。法定代表人陈海林,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凯烽,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审被告赖德劭,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陈海林不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民初3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8民初308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同样具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将乐县,故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张志历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群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