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54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473-1号原告田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原告丁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及地方补贴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及地方补贴(账号:*******************)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