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49XXXX,住所地伊旗阿镇可汗路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4XXXX,住所地鄂前旗城川镇。关于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的(2015一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郝德清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现申请人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维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