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枝与被告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枝,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民初621号原告:杨玉枝,女,经商,住政和县。被告: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吴瑞,总经理。原告杨玉枝与被告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鼎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杨玉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玉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合计7736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杨玉枝从事个体钢筋加工零售业务,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给南鼎王公司提供钢材建厂房,双方口头协商按市场价格,材料款由杨玉枝垫资,南鼎王公司承诺在工程主体建筑完成后付清所有货款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因南鼎王公司资金无力周转,无力付款,于2016年3月1日出具《欠条》,欠材料款及利息共计773640元,约定第一笔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还款5万元。现还款时间已过一个多月,杨玉枝多次向南鼎王公司索要货款没有结果,其行为已侵犯杨玉枝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提��诉讼。南鼎王公司未作答辩。杨玉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销售清单,南鼎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结合杨玉枝的当庭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对《欠条》及销售清单及其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南鼎王公司因厂房需要向杨玉枝购买钢材。2015年1月1日,双方对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止的钢材款进行结算。经结算,钢材款共计520428.4元,并由南鼎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就钢材款及利息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款总额614000元,并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总额2%计算。到期后,南鼎王公司未能偿还,2016年3月1日,南鼎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杨玉枝钢材款614000元,另加2016年3月1日前利息159645元,合计77364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欠条》尾部加盖南鼎王公司合同专用章。本院认为,杨玉枝以《欠条》及销售清单主张与南鼎王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本院根据日常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足以证明本案当事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从南鼎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签字确认结欠钢材款金额并约定利息及付款方式也证明南鼎王公司对款项确认及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南鼎王公司向杨玉枝购买钢材并经双方结算共结欠773640元的事实清楚,南鼎王公司应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杨玉枝钢材款520428.4元及利息253211.6元,合计773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6元,公告费560元,由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萍人民陪审员 祁维龙人民陪审员 刘小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