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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帅帅与临汾市尧都区中通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曲沃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帅,临汾市尧都区中通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曲沃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936号原告:李帅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中通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曲沃县分公司。负责人:樊汾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帅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中通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曲沃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帅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帅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中通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曲沃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帅负担。审判员  卫青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