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星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星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93号罪犯张星丰。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5)潭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星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2508.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2011)常刑执字第365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星丰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4年一至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共4.1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9月6日因私藏M**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10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60.8分,其中获奖励分26.6分。如2015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3分;2015年7月至12月两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2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2次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共4.2分。该犯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星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星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星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