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海峰、刘雪霞等与苏松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刘雪霞,苏松森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350号原告张海峰,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原告刘雪霞,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松森,男,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范双怀,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海峰、刘雪霞诉被告苏松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峰、刘雪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康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书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