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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苍盛金便利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盛金便利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1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仑苍盛金便利店,经营场所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大泳路**号。经营者:郑金盛,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盛金便利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