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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州市金泰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金泰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泰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黄宁洁,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忠耀,董事长。申请人贺州市金旗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项目招储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廖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 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