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忠爱诉王前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爱,王前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957号原告:王忠爱,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际平,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前前,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忠爱与被告王前前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忠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忠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忠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忠爱负担。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