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辉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武,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000-1号申请执行人孙辉武。被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04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