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军与杨子清、张飞琴、杨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杨建,杨子清,张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502-1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建,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执行人杨子清,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执行人张飞琴,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杨子清、张飞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9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10-20501号房屋一套(合同号:Y11082486,预售证号:2011066)因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军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