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禄弼与郭金杜、郭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禄弼,郭金杜,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林禄弼,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郭金杜,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郭宁,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禄弼与被执行人郭金杜、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郭金杜、郭宁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郭金杜及郭宁于2016年9月22日还款4000元,至10月22日开始每月20日前还款2000元,余款1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还清。鉴于还款期限过长,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4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