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郝晓玲与郝晓风、张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晓玲,张忠飞,郝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1080号申请人郝晓玲,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忠飞,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郝晓风,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忠飞、郝晓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3)伊法执字第108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张忠飞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忠飞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