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5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565韦梓则申请执行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姬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梓则,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韦梓则,男,壮族,1954年1月4日生,广西田阳县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姬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姬伟,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生,河南平顶山市人,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韦梓则与被告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姬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姬伟自愿连带给付原告韦梓则股权转让款49万元,该款被告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姬伟应在2016年5月30日给付24.5万元,余款24.5万元应在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韦梓则负担。因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及姬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梓则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韦梓则与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及姬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及姬伟差欠申请执行人韦梓则股权转让款49万元,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出具委托书给申请执行人韦梓则将广西平果富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巴营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差欠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的货款364236.80元支付给韦梓则(该份委托书已交给韦梓则及广西平果富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巴营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二、余款125763.20元由申请执行人韦梓则在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拖运矿产品成品来清偿,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时止,如资金到位就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完毕;三、若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及姬伟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梓则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执行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及姬伟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梓则自逾期之日起,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周华彬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