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阳西县锦兴汽车租赁行与徐志成、陈德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锦兴汽车租赁行,徐志成,陈德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269号原告:阳西县锦兴汽车租赁行,住所地:阳西县。经营者:陈德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星,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37。被告:陈德良,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78。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锦兴汽车租赁行诉被告徐志成、陈德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锦兴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阳西县锦兴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昌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