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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强与蔡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强,蔡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叶强,男,汉族,(身份证号:×××6511),信宜市××干部,住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区。被执行人蔡李东,男,汉族,(身份证号:×××6810),新××兽医站干部,住信宜市。关于叶强与蔡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信法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蔡李东应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给申请人叶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1)信法执字第150号],经执行到3000元给申请人后,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只支付了2000元给申请人,余款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决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执行到44050元,加上原执行到的5000元,共已执行到49050元给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开除公职,再无工资收入可扣划。现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到大部分案款给申请人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3执恢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伍 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