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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世民诉刘文广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民,刘文广,李淑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3488号原告刘世民。被告刘文广。被告李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民诉被告刘文广、李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世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世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