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长江合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长江合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英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济市长江合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锦元。本院在执行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与永济市长江合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济市长江合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1687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74.2元、执行费2430.65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