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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执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366号李玉霞申请执行陈德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陈德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钱家乡曹家村座阡组,现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黑纱坝。系德江县玉霞饲料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陈德尧,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堰塘乡水平村毛家坝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玉霞申请执行陈德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德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玉霞货款人民币38752元。被执行人陈德尧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陈德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德尧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玉霞25000元,余款13752元及案件受理费384元申请执行人李玉霞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626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钱审判员  杨秀海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雄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