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李旭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娜,李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居民。被执行人李旭洋,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丽娜与被执行人李旭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