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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高振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明,高振华,高勋昌,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高振华,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高勋昌,男,1946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勋昌。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80号原告王长明诉被告高振华、高勋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高振华、高勋昌等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已被它案查封,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长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桂波达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