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与陈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陈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民初3721号原告: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单元A-0619、A-0621号。法定代表人:苏江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莹,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军,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原告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15年7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植物生长所需的多种化肥,被告收到贷物后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2015年4月3日,原、被告对拖欠的货款进行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整。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5万元的欠条一张,承诺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货款。但是,被告并未能按约定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在2016年2月7日还款2万元;被告曾对部分货物质量提出异议,2015年10月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同意折价冲抵3万货款。剩余10万元货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106000元(利息:以100000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6%计算,最终计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类化肥。2015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经协商约定为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特立此据。”2015年10月,因原告交付被告的货物存在部分外包装损坏及部分货物损毁的情形,双方经协商减少3万元的货款。2016年2月7日,被告支付了原告2万元货款,尚欠原告10万元货款未支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其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10万元,提交有《欠条》为凭,且被告未予抗辩,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军支付原告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二、被告陈亚军支付原告南宁大耕田作物植保科学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被告陈亚军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性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12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亚军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滕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文英附法律条文: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