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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訾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訾世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830号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柴瑰姿,经理。被告:訾世勇,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訾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